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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8-11
商标转让需要多久完成
商标转让流程大约需要4至6个月才能完成。商标局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期间可能需补充资料或进行补正,每次补正约需30个工作日。经历的过程越多转让下证的时间就会越长。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通常情况下,商标转让的整个流程需要大约4至6个月左右。这是鉴于当前商标局对于商标转让申请实施的严格审查制度所决定的。具体而言,商标转让申请从提交的那一刻算起,历经4至6个月后才能得到最终审核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若审查官认定申请人需要进行补充说明或者提供更多资料以满足要求,他们将会启动相应的补正程序。每一次这样的补正操作大概会耗费30个工作日左右。 另外,商标局有责任在接收到商标转让申请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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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1
商标转让交易一定要通过代理公司吗?
在探讨商标交易是否必须通过代理公司进行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商标交易并非法律上强制要求必须通过代理公司完成的流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商标交易,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和考量。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一、自行交易与代理交易的区别 自行交易: 直接性:买卖双方直接沟通,没有中间环节,可以更直接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条件。 成本可能较低:理论上,省去了代理费用,交易成本可能相对较低。 风险较高:对商标法律、流程不熟悉可能导致操作失误,增加交易风险。 代理交易: 专业性:代理公司通常具备专业的商标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服务。 降低风险:代理公司熟悉商标交易的各个环节和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省时省力:客户只需提供基本信息和需求,代理公司会负责后续的申请、审查、公告等流程,大大节省了客户的时间和精力。 二、为何选择代理公司? 专业性与经验:商标交易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代理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降低风险:代理公司熟悉商标交易的风险点,能够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提高效率:代理公司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和资源,能够快速、准确地完成商标交易的各个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一站式服务:许多代理公司提供从商标查询、评估、交易到后续维护的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三、特殊情况下的自行交易 虽然代理公司在商标交易中具有诸多优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选择自行交易。例如,当买卖双方对商标交易流程非常熟悉,且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时;或者当交易双方为长期合作伙伴,彼此信任度较高时。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也建议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商标交易并非一定要通过代理公司完成。然而,考虑到商标交易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以及代理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和一站式解决方案,许多企业和个人更倾向于选择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商标交易。因此,在决定是否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商标交易时,企业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权衡和选择。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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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1
商标如何转让售卖
商标如何转让售卖?如果手上有闲置的商标,需要出售,可以登录标智汇平台,上架商标进行出售,下面请看小编介绍商标的转让售卖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商标代理机构: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将商标转让的需求和相关信息告知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找受让人并协助完成商标转让过程。 2、商标交易平台:选择可靠的商标交易平台,将商标信息发布在平台上,由平台进行审核和推广,吸引潜在的受让人。在平台上,可以设置转让价格、交易方式等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受让人。 3、闲鱼转转等二手平台:在二手平台上发布商标转让信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这种方式需要自行处理交易细节和相关手续,需要谨慎选择受让人并保障交易安全。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商标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商标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无效或被撤销的商标而产生纠纷。 2、与受让人签订规范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 3、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的相关手续,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了解相关税费和费用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商标的转让售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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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0
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的几种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自行进行使用也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手续,转让商标专用权。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的几种情形,以下是尤尤互联介绍几个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的情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公司收购或合并:当两个或多个公司进行收购或合并时,他们可能需要将各自的商标转让给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新公司可能需要获得这些商标的所有权,以避免商标冲突或混淆。 2、资产出售或剥离:当一家公司出售其资产或业务部门时,它可能需要将相关的商标转让给新的所有者。这可以确保新的所有者能够继续使用这些商标,并且不会面临商标侵权或其他法律问题。 3、品牌重塑或战略调整:有时,公司可能需要重新塑造其品牌形象或战略方向,这可能涉及到将某些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或放弃某些商标。例如,公司可能决定停止使用某个商标,并将其转让给其他方,以便减少品牌冲突或降低法律风险。 4、个人财产继承:如果商标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当这个人去世时,其继承人可能需要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这可以通过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来实现,确保继承人能够合法地使用该商标。 5、商标侵权或争议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可能被侵权或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商标持有人可能需要将商标转让给其他方,以便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或损失。 总之,商标转让是在企业运营中常见的法律事务之一。当出现上述情景时,相关方需要了解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顺利地完成商标转让过程。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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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0
什么是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注意哪些问题?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我们必须了解其中的注意事项,认识到其中的风险,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的商标转让是安全的。今天我们就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广义上的商标转让是指通过协议转让、接受赠送、继承、继受等方式从原商标注册人处取得其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常见的商标权利的转移方式。 二、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商标转让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在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标的基本信息、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同时,还需要对商标的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进行约定。 (2)商标转让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此外,还需要注意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等事项,确保商标能够顺利地转移。 (3)商标转让需要确保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受让人需要对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商标的注册状态、使用情况、续展情况等。同时,还需要对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核实,确保所受让的商标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 (4)商标转让需要确保双方的利益。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双方需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同时,还需要对商标的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进行约定,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5)商标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包括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相关费用等。同时,还需要对商标的续展、变更等事项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受让人需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与转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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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9
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注册商标通用化,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制的即是一个标志成为注册商标后演变为通用名称而失权的情况。 一、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的意旨 综合考虑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商标保护的功能、作用两方面,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对于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市场均有重要意义[1]。 首先,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的基本功能,而通用化后的注册商标难以再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有利于引导商标权人慎重、合理地进行商标使用,同时对于其他主体无权或者不正当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制止,积极进行商标维权,促进商标价值的实现。 其次,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成本。若注册商标在成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后,还对其进行保护,则会使得其他生产或提供类似商品的市场主体需要在广告宣传等诸多场合对其提供的商品加注更多的信息与通用名称加以区别,而这种识别成本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在不保护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前提下,其他主体可以利用通用名称进行描述,消费者可以在付出较低搜索成本的基础上获得满意的商品。 最后,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可以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使得其他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有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亦可树立每一个注册商标都应在市场上发挥识别作用的原则导向,维持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2]中关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解释:“在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出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其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或者出于其他竞争者或者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综合而言,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原因至少包括如下几种: (一)商标权人自身因素 1.选择注册商标不当 有学者按照显著性的强弱标准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3]。叙述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但又可能因其简洁、便于记忆等特点,向消费者传达了更多的信息,反而具有成为高知名度商标的潜力。由于《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于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有着例外规定,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故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可能会选择本身显著性不高的标志,或包含公共领域词汇、具有描述性的标志。一些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强成为了其通用化的原因之一。 2.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规范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未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的界线或对其商标进行过度宣传等行为,均可能导致消费者逐渐无法将注册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使得注册商标成为一类商品的统称。如“优盘”商标案,商标权人在宣传中将其注册商标“优盘”与该公司的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划了等号,同时结合“优盘”一词本身的呼叫等原因,最终使得注册商标“优盘”退化为便携式USB移动存储盘的通用名称[4]。 (二)市场竞争因素 1.商标权人维权意识差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可能出于善意或恶意的目的使用他人的商标,甚至故意采取使得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行为,而此时商标权人对于市场上的混淆行为是否有针对性地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直接影响企业品牌竞争力。如“雪花”商标争议案,“雪花”组合商标由安徽省合肥面粉厂于1985年注册,1988年内蒙古恒丰公司生产出了比特质粉更高档次的“雪花粉”,随着当时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面粉企业开始大批量生产这种美观的“雪花粉”产品,“雪花粉”逐渐成为一类面粉的统称。但受让“雪花”组合商标的内蒙古金穗公司直到2003年才针对多家面粉生产厂家提起侵权诉讼,此时“雪花”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已经事实上随着“雪花粉”这一面粉名称的通用化而减弱,这与内蒙古金穗公司受让商标后未积极维权不无关系。 2.商标权人在某段期间内是新产品生产者或市场占有率较高 注册商标通用化常出现在新类型商品或者市场占有率较高商品的商标上。当相关公众难以简洁描述新类型商品时,该类型商品上最早出现的商标或者最具影响力的品牌可能会被用来直接指代该类型商品[5]。如果商标权人的商品在一段时间内市场占有率较高或甚至是市场上唯一的生产者时,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商品名称,都能唯一地指向商标权人,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生产此类商品的企业增加,商标可能存在滑向通用名称的风险。 (三)社会环境因素 1.被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法定的商品名称即相关商标已经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明确为某类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在注册商标是否通用化的司法实践中,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作为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时,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作为具有权威性的文件,对于相关公众及消费者对于商标和商品名称的认知有一定的推动影响。可以说,虽然商标权不会直接因商标被列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而灭失,但列入标准后事实上将导致注册商标显著性降低。 2.其他主体不当宣传及使用 图书和媒体的介绍报道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认知状况和同行业者经营状况的反映,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社会公众的认知,影响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如在“解百纳”商标案中,张裕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没有对“解百纳”系注册商标进行明确,针对图书报刊中将“解百纳”解释为葡萄品种或者特定葡萄酒口味的内容也没有及时向相关出版社或媒体提出异议,导致公众逐渐将“解百纳”误认为某一特定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该案历经数年,虽然最后经和解确认张裕集团仍为“解百纳”商标权人,但和解内容中仍允许中粮公司等6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6],这一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对张裕公司的品牌布局造成影响。 三、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司法实践中认定通用名称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了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7]。 (一)法定的商品名称 根据上述条款,对于法定的通用名称的标准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在涉及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的司法实践中,争议商标被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如“六堡liubao”商标案[8]中,为了证明“六堡liubao”商标已经在茶商品上构成通用名称,第三人提交了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其提起撤销申请之前的实施的GB/T32719.4-2016《黑茶第4部分:六堡茶》国家标准作为主要证据,同时提交了部分地方标准及行政保护公告等证据。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依据上述国家标准认定上述标准的实施日即2017年1月1日,“六堡茶”已成为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六堡”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商品上的通用名称[9]。值得关注的是,商标权人曾主张上述国家标准制定过程存在严重不当,但并未提及相关证据证明。 实际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直接认定法定商品名称的依据确实存在弊端:一方面,上述标准的制定可能与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认知存在差别;另一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针对技术性较强领域的相关标准[10]。但考虑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商标权人若认为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相关商标构成通用名称不妥,应当向行政或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二)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关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较少出现以法定商品名称作为认定标准的情况,常见的是认定构成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如果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则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这里所称的相关公众,包括商品的消费者和相关生产经营者等主体。同时,第三方的资料和报道,如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将相关商标列为商品名称也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成为通用名称意味着该商标已经不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的认知在能否区分商品来源的判断中有重要影响。消费者问卷调查作为能够直观的表现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在美国司法机关针对注册商标通用化的撤销案件中常常用到,近年来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证据。 “摩卡MOCCA”商标撤销案中,申请撤销该商标的原告提交了消费者的认知情况、同行经营者的使用情况、第三方的介绍和报道以及词典收录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其中证明消费者认知情况的证据包括知乎APP关于“拿铁和摩卡咖啡有什么区别”问题下的回答、大众点评平台对于部分咖啡店铺销售的摩卡咖啡的评论,上述证据反映了消费者将摩卡认知为一种咖啡口味的情况。该案原告还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在北京、大连、上海等五地的街头问卷调查结果,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摩卡是一种咖啡口味而不是一个咖啡品牌。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情况证据包括部分咖啡馆提供“摩卡咖啡饮料”的网页内容、电商平台的检索摩卡的商品结果等。该案证据还包括大量第三方的报道及词典针对“mocha”一词的释义。一审判决对于上述证据进行的详尽的论述,最终认定“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四、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司法实践中“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 商标权人在成功注册商标后,必然会对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投入一定的成本,因此在此阶段认定商标构成通用名称而撤销,应当更加慎重。 (一)时间标准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判断一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通用名称,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向行政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进行审查,若行政机关及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则应以审查和审理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判断。原因在于: 首先,从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的目的来说,针对的是在注册时不属于通用名称而在使用过程中因多种原因通用化的情形,以申请撤销时的状态以及审查审理时变化后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的时间标准具有客观性。因为明确注册商标事实上变为通用名称的具体时间点是非常困难且模糊的,若过度追求具体确定这一时间点会使得审查机关付出更多时间和成本,降低审查效率。 其次,与撤三案件中需要商标权人提交使用证据不同的是,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案件中举证责任归于申请人,故其需要在提出撤销申请时即提交证明诉争商标已退化为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的证据,行政机关再结合相关证据商标通用化情况进行判断。对各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用以证明事实状态变化的证据,司法机关亦应结合全面审查原则选择采纳。若不接受审查或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新证据,则申请人只能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另行提出撤销申请,可能造成商标权事实上的不稳定以及其他经营者丧失预期。此外,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间的转化并非单向的,对于商标权人在审查或审理过程提交的能够反映事实变化的证据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于商标权人有利,亦应将此作为判断注册商标是否通用化的基础进行考虑。 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其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这意味着认定注册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应撤销之时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之时可能存在时间差,而在此时间差内,其他正当使用通用名称的经营者则可能面临商标权人发起的维权行为,这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不利的。故综合考虑审查或审理过程中的事实状态,有利于商标使用秩序的稳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散利痛”商标争议的再审案件中,对于通用名称判断的时间标准进行了明确,即以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散利痛”虽因列入四川、上海地方药品标准而成为该药品的通用名称,但2001年10月31日以后,因相关国家药品标准的修订不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该案中的撤销申请系2001年4月16日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作出评审裁定前同行业对该名称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认定“散利痛”具有显著性并维持其注册的裁定并无 不当[11]。该案的二审判决虽然认定“散利痛”并未构成该药品的通用名称,但回避了“散利痛”在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及前后的性质认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于“散利痛”的法律性质分两个阶段进行认定,值得借鉴[12]。 (二)地域标准 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13]。如果相关公众对于某一商品名称本身指代的商品种类有不同的理解,则该商品名称还未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同时,认定通用名称应以较为广泛的市场或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作为依据。 关于如何确定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地域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千页豆腐”商标撤销二审判决中认为,如果根据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一般在相关市场对应的相关地域范围内考察某一标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反之,若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及消费活动地域特征不明显,则一般应在全国范围内考察某一标志是否成为通用名称。该案中,争议商标“千页”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豆腐、豆腐制品”等,二审法院认为此类商品属于地域特征不明显的商品,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考量[14]。 正是由于上述判决中论述的原因,大部分案件中在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需要考虑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的普遍认知。与上述“摩卡MOCCA”商标撤销案不同的是,“伟哥”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提交的消费者认知度调查问卷仅涉及北京和广州两个城市,且数量样本较少,故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能反映“伟哥”已经被各地消费者普遍认知为是一种具有专门功效的药品名称。 (三)商品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一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可能包括通用名称指向的商品和其他相关的商品,在该商标已构成通用名称的前提下应当如何判断该商标应在哪些商品上予以撤销呢?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应予以撤销的商品一般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类似商品。 原因在于,注册商标通用化实际是商标专用权从专有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过渡,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通过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撤销商标专用权,则是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临界点[15],因此在商标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过程中应当更加慎重。商标权的撤销代表商标专用权的灭失,可能对于企业的经营有较大影响。在举证责任属于申请人的前提下,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争议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该类商品上进行撤销,而不应延及其他类似商品。在“摩卡MOCCA”商标撤销系列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于“摩卡MOCCA”商标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伟哥”商标撤销案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生化药品;中药成药;医用制剂”等复审商品范围较广,并非仅包含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品,故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构成通用名称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四)商标权人的无过错抗辩理由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原因,若是由于可完全归因于商标权人的原因而造成已经注册的标志成为通用名称,则理应由该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而在商标权人本身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亦积极进行针对侵权的维权行为,但基于其他市场竞争者的行为或媒体等其他外部因素而最终造成注册商标通用化的情况下,是否由商标权人来承担其商标撤销的不利后果存在不同观点。在“摩卡MOCCA”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即主张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其已经就其他市场竞争者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积极维权,因此主张应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前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中,将商标权人自身的使用不当等原因与外部原因并列,可理解为上述原因均可独立作为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的理由,其并未将商标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的理由。同时,注册商标虽然有专有性,但其在市场流通中的实际价值也关乎公共利益,如前文所述,通用化的注册商标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识别甚至影响公平的交易秩序。因此,在判断注册商标是否通用化而应予以撤销时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为依据更为合理,即考虑商标显著性的状况及识别力等情况,而不应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摩卡MOCCA”商标撤销案一审判决中即采取此种观点对于商标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回应,同时提到:“在注册商标可能因通用化而失权这一制度框架下,积极维权、尽早维权,正向宣传和引导消费者,是商标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16]。”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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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9
鸿蒙智行“第四界”加速“来袭”!
随着享界S9的上市,华为、江淮合作的“尊界”,成为鸿蒙智行接下来最重要的看点。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获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针对国际分类第12类的“MAEXTRO”品牌标志商标,已于2024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截至2024年8月1日,该商标正处于商标转让的“申请收文”阶段。 此外,华为还提交了多个与“MAEXTRO”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些商标具有不同的配色方案和字体风格。 从品牌标志商标来看,尊界的LOGO整体轮廓采用六边形设计,内部由多个三角形元素构成,中间位置是英文“MAEXTRO”,并提供黑底和白底两种样式,还包括翻转色彩方案。据了解,华为此次申请注册的品牌标识国际分类包括第9类科学仪器、第12类运输工具、第35类广告销售等。 据悉,MAEXTRO为鸿蒙智行“第四界”——尊界的英文名。在8月6日的享界S9上市发布会中,华为方面公布了尊界及其英文命名。至此,鸿蒙智行“四界”的命名全公布,分别为AITO问界、LUXEED智界、STELATO享界、MAEXTRO尊界。 对于鸿蒙智行品牌商标的归属事宜,华为终端BG董事长、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董事长余承东此前在直播中表示:“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品牌持有者与生产商需为同一实体。因此,该品牌应由生产商所有,我们已将四个‘界’商标转让给了汽车制造企业。” 除转让商标事宜之外,有媒体报道称,江淮汽车方面已加速尊界项目相关的招聘工作,岗位包括质量体系专家、质量评审专家、产品线质量专家、投产质量专家、整车质量专家、整车零部件质量专家、质量监督专家、质量改进专家等。 上述报道还称,这些岗位目前隶属于拥有100人团队的集团质量部,属于集团一级部门,后期会升级为300人规模的江淮质量管理中心。对此,记者致电江淮汽车招聘部门,但截至发稿未获接听。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从江淮汽车的招聘网站发现了上述招聘岗位。从岗位要求来看,质量相关的岗位需要具备高端乘用车品牌8年以上体系审核或者过程审核等相关工作经验。 根据此前公布的信息,尊界品牌车型将进军MPV市场,相关车型将通过江淮X6平台生产,预计年产能达3.5万辆。 “(华为)和江淮汽车合作的产品,将远远超越迈巴赫、劳斯莱斯Phantom等,比它们更豪华、更高端、更舒享。(华为)和江淮汽车合作的车型,定位超高端,定价将是百万元级别。”余承东此前曾表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项兴初在今年第14届中国汽车论坛上则透露称,江淮汽车与华为合作的首款产品现已进入整车验证阶段,计划今年底下线,明年上半年上市。 “工厂建设基本完成,规划年产20万辆,未来将支持更多江淮与华为合作车型的生产。”项兴初表示,江淮汽车还与华为终端合作,共同推进鸿蒙生态的系统建设,以及华为数字能源合作超级快充等项目。 中金公司认为,鸿蒙智行再落一子,问界、智界、享界、尊界四大品牌矩阵逐步清晰,持续看好华为+赋能。此外,以电动智能技术为基座,华为车BU技术合资公司即将落地,有望更广泛地赋能头部车企,尤其是助力传统头部自主品牌转型,建议关注重点合作车企和核心车型产业链标的。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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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4
为什么显著性弱的商标不被核准
摘要:本文探讨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及其判断方法。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基础和必备前提条件,其判断需考虑商标的可识性、独创性以及与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关联性。 一、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二、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三、不建议注册缺乏显著性商标的原因1、很难注册成功很难注册成功,这一点,也在商标法里面有直接的显示,《商标法》将其视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2、容易沦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容易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旦沦为通用名称,就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3、主张侵权之诉的时候,不容易判定侵权。权利人,主张侵权之诉的时候,被告可以以商标正当使用的进行抗辩。综上所述,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注册与保护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显著性的判断涉及商标的可识性、独创性以及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这要求我们在商标设计和申请时务必审慎。同时,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仅难以注册成功,更可能面临沦为通用名称和侵权判定困难的风险。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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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6-14
商标异议也属于商标审查工作吗
摘要: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紧密相关,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的流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异议能够有效地保护首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还能够审查出申请注册商标者是否能够得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1、在客观方面,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下称在先商标)相冲突,即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赖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来进行。该自动化系统将所有的在先商标纳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来检索该数据库,将申请商标与符合条件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作出判断。但这种方式存在两点缺陷:第一,数据库记录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错。因为建立数据库是通过人工劳动完成的,该数据库记录了数百万条的商标信息,存在差错在所难免。第二,审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检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极其复杂,尽管审查程序的设计尽可能全面地考虑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类型,但显然无法穷尽。例如,对于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现有的审查程序很难检索出来。2、在主观方面,由于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3、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只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进行,一般只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作出判断。至于那些申请注册商标损害除在先商标权而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问题,难以通过实质审查工作来解决。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工作是一项复杂且细致的任务,既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工具进行客观判断,又需要审查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然而,无论是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审查工作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因此,在商标注册与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以确保商标注册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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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2024-6-14
企业使用“TM”商标有什么风险
摘要:本文介绍了带“R”和“TM”两种商标标记的含义及企业使用“TM”商标的风险。带“R”的商标表示该商标已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唯一性。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表示商标正在申请中,但尚未通过审查,使用“TM”商标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企业使用“TM”商标的风险包括未做商标检索、检索不到位和商标局数据库存在“窗口期”等情况。 一、带“R”商标的含义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二、“TM”商标的含义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三、企业使用“TM”商标有什么风险?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1、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2、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3、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总的来说,无论是已经注册的“R”商标还是正在申请中的“TM”商标,企业都应谨慎使用,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使用“TM”商标尤其需要注意风险,如未进行商标检索、检索工作不到位或商标局数据库存在“窗口期”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合规,同时也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正确使用和管理商标,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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